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甲1007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相关地方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三)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以及路灯等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抗震设防等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建议,拟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建筑拆除。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负责房屋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等改造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和私房政策落实等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设工程材料等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权限内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等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十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市财力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查。 2.关于地铁和轨道交通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负责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负责运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3.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4.关于地下管线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机制。 5.关于城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两部门以竣工验收为节点,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养护。市城市管理局参与竣工验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建议。两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6.关于农村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燃气、供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燃气、供热设施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市与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7.关于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提出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行业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8.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9.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162350000406801250001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Thu Oct 30 18:47:15 C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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