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和协调。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自治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自治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区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七)指导国有林场苗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070000000604140420003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Fri Nov 14 10:31:43 C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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