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 | ||
机构职能 | (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负责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单位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收集、编辑、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 (九)负责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调处、侨务和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调处、侨务和应急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法制工作。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实施后评估、呈报备案、清理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或指导部门办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三)负责协调、指导在本区举办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 (十四)办理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红山区人民政府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07132038740917874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Mon Nov 17 16:02:52 CST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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