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新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 | ||
机构职能 |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 8、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9、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赣纪发[1996]16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纪发[2002]8号)精神,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中共新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新余市监察局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15229000040695780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Mon Dec 08 17:40:21 CST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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