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二段162号
机构职能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全市检察工作重点、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市有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对全市各级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措施;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依法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它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十五)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 (十六)管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干部。 (十八)领导全市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负责其它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电子标识编号 CA233370000600602160002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Wed Dec 17 17:27:47 C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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