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省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全省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四)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五)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七)生态文明建设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全省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厅内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对外交流合作处。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省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处。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行政体制与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电子标识编号 CA250000000604697220001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Sun Dec 21 21:40:26 C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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