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 | ||
机构类型 | 事业单位 | ||
机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一曼街12号 | ||
机构职能 |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电磁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应用无线电新技术,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相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地)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海事、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鼓励中小学校开展无线电科普教育。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10000000060463335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Wed Jan 21 09:31:09 CST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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