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许昌市创业中心B座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许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 〔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 生态环境监督与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 线。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 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充分 利用科技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 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 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 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 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 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 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 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 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 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 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省 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贯 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国家及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 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 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 施。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 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 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 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 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 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 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 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 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 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及执法监 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 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 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 —4 — 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 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 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 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 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 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 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省有 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 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 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 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 急处理。 (十一)组织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沟通协调并督促整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根 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 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全市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 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 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 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 一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 问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 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区域、行业领域的生态 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 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信息、安全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 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办公 室)。拟订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规范、计划和方 案并组织实施。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 情况。承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 和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 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市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 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三) 综合科。拟订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 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 告、讲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生态环 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各类 创建工作中生态环境指标的确认。 (四) 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 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 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 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 法规标准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 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 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 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 划,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 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 财务审计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 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 理、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 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 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 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 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 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等工作。参与南水北调中 线工程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 理等工作。 (八) 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 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 天气应对措施,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指导相关政 策、规划、规范的落实。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标准、宣传工作和国际 一8 一 履约相关工作。 (九)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 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 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 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 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 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宣传教育与科技信息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 全市生态环境信息规划及网络建设管理、“智慧环保”建设 等信息化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 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规 划、方案及规范,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 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 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 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贯彻落实核与辐射环境 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安全工作协 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 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 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 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 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政务服务科)。承 担全市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和决 定,研究制定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 法,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科。监督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制度、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 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监测和执法监测。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负责监测数据核查 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和执法监测 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相 关工作。 (十五)移动源污染监管科。贯彻落实大气移动源污染 防治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对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施 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两 委人员编制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 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 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 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172600000406699750001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Mon Mar 16 12:54:05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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