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南宁市长虹路1号 | ||
机构职能 |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210000000409690990002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Thu May 07 16:49:40 CST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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