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辽宁省审计厅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
机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辽宁省审计局于1983年7月成立。1993年8月根据辽宁省委七届八次会议审定,辽宁省审计局更名为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主管全省的审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省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省直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金省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辽宁省审计厅
电子标识编号 CA080000000405478530003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Thu Aug 27 17:07:07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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