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中国共产党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735号 | ||
机构职能 | 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兰州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三)负责检查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等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为政清廉。(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决定。(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九)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以及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派驻(出)市直各部门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任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兰州纪检监察网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28397000040880781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Mon Oct 26 14:51:11 CST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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