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市直 | ||
机构职能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泰安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泰安市文物局(简称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中共泰安市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旅游办)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受中共泰安市委旅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旅游委)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旅游委的具体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旅游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市委旅游工作重要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旅游委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旅游办秘书组,负责处理市委旅游办的日常事务。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旅游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旅游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事业及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泰山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八)制定全市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旅游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策划、组织协调泰山国际登山节等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市旅游节庆活动的开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协调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管理全市重大广播影视活动;组织推进全市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 (十一)监管广播影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二)对市级广播电视台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全市出版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报纸、期刊的出版发行管理;负责印刷业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记者站的审核和管理。 (十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泰山文化走出去。 (十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维修、利用、宣传等工作,强化文物督察,协调指导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联动,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泰山文化交流与传播,不断提高泰安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档案、应急、值班、机要、调研、信访、保密、督查、安全、会务、后勤服务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人事科(挂离退休干部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全市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监测全市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组织全市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有关文稿。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政策。承担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和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五)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组织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工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科。负责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宣传、管理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人申报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落实泰山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工程相关工作。 (七)艺术科。拟订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重点文艺作品和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的传承与发展;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指导直属艺术单位、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艺术评审、展览、展演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负责指导全市各类文艺院团开展文化惠民演出活动。 (八)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 (九)市场推广科(挂活动协调科牌子)。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泰安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策划、组织协调泰山国际登山节等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市旅游节庆活动的开展。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市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行业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领域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科(挂版权科牌子)。负责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新兴印刷业发展。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承担全市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宗教内容除外)准印的受理、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我市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初审工作;承担涉外及涉港澳台著作权有关事务;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三)广播影视科。拟订全市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发展规划,推进“三网融合”;负责电影创作、摄制、放映工作的协调和监管;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境内外卫星电视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有线电视安装设计等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组织实施、监管全市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指导、协调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泰安市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以及电影、广播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 (十四)科教宣传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装备技术提升,负责创新奖励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物对外宣传活动;监督、检查本系统宣传纪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文物科。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市级以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和文物认定。管理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指导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管理全市考古勘探和抢救发掘项目;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检查文物安防、消防、技防、防雷工作;组织审核和申报、指导和监督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组织验收竣工文物保护工程。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管理全市可移动文物资源,组织全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检查、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领域单位及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文化建设和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16242000040696327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Mon Dec 14 16:47:55 CST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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