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7号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及各类经济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及各类经济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六)负责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并拟订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环境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081490000402923630001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Thu Dec 24 09:55:32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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