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市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落实本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审核;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八)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上海环境
电子标识编号 CA020000000604572090002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Wed Feb 17 14:13:10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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