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福建省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6号 | ||
机构职能 |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前身是1981年12月设立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宁德地区联络组(简称人大联络组),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1988年6月,撤消人大联络组,改设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人大工委)。2000年11月,宁德地区撤地设市,成立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 1、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宁德市人大网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14222000041513884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Fri Jun 16 17:22:50 CST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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