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海晏路25号) | ||
机构职能 |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拟订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解决全市各县、区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四)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依照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进行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篇章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重大建设区域和新建改(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放射线装置安全,负责管理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其他环境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行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294110000403266460004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Sun Jul 02 14:52:34 CST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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