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府西街75号 | ||
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制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厅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淘汰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督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配合省厅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061130000404323830002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Tue Jul 11 10:08:11 CST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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