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河池市金城江区翠竹路51号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河池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河池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市城区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对已建成达到运行标准并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和改造。 (四)负责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中、长期绿化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负责市城区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化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五)综合管理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市城区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行政许可;负责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督查考评工作;负责河池市德胜垃圾场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城区供水、排水工作。制定市城区供水、用水计划;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审批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已建成移交道路的路灯照明、夜景灯光亮化指导、督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的规划、发展建设工作;负责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建的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九)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组织行业对外交流活动。 (十)负责行业统计、本单位财务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市城区城市维护费、市政维护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市政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二)负责行使市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县(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1. 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已建成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市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及其项目实施、建设、监督验收工作。指导全市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建设。2. 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行使市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其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3. 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的的有关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随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下放,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4. 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金城江区辖区内的环卫保洁、道路降尘、广场绿地卫生、上门收集垃圾、垃圾清运、垃圾处理费收缴、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职责,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行政处罚权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下放,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烟尘和恶臭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采砂、取土、淘金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开展市场集贸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权,随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下放,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213200000409831450002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Thu May 17 15:54:34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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