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机构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 | ||
机构职能 |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是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第三条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包头市政府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计划、标准规范、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包头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包头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三)指导全市政务服务工作。起草有关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应用工作,精简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体系。(四)统筹指导包头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划监管全市政府网站,负责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参与包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负责包头市政府网络系统与自治区政府网络系统互连互通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五)负责包头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六)指导市本级实体政务大厅运行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估工作。(七)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的统筹管理、督促检查、效能评估、政风纠查;受理有关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建议工作。(八)负责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组织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推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公文流转、归档及重要批示件的的承办、转办、督办等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法制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包头市本级实体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二)改革推进科。承担包头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包头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推动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推进基础清单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工作。牵头起草有关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三)电子政务科。负责包头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市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推进工作;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服务。(四)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科。负责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政风纠查。负责政务服务的廉政风险防控,协调监管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承担包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五条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4正3副(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委员各1名)〕。第六条 包头市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071280000609330450001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Thu Jun 27 15:18:13 CST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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