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春市文物局)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966号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长春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宣传、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相关政策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 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及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全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 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 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 (六) 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 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 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 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 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
网上名称信息
网站名称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春市文物局)
电子标识编号 CA091510000406860270002
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Fri Aug 21 14:14:32 CST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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