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职能 | |||
| 主办单位 | 沈阳市民政局 |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 机构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图门路20号 | ||
| 机构职能 |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监察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街、路、巷(楼、门牌)及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参与协调残疾人集中就业,受理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
| 网上名称信息 | |||
| 网站名称 | 沈阳市民政局 |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081370000404642760002 | ||
| 标识发放单位 |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 发放时间 | 2015-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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