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主办单位 辽宁省民政厅
机构类型 党政机关
机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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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发放单位
发放单位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发放时间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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