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职能 | |||
| 主办单位 | 中共天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 机构地址 | 天门市陆羽大道(中)31号市委大院纪委监察局 | ||
| 机构职能 |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与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解除受到开除公职之外行政处分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错误的国家公务员所受的处分。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直和镇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干部人选;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网上名称信息 | |||
| 网站名称 | 天门市纪委监察局 |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184720000601526030001 | ||
| 标识发放单位 |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 发放时间 | 2016-0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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