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 | |||
主办单位 |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 ||
机构类型 | 事业单位 | ||
机构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号9楼国家方志馆 | ||
机构职能 | 国有史,地有志,家有谱。地方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 地方志,古称地志、地记、图经、方志等,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赓续不断地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一优良传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焕发出勃勃生机。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编修地方志工作。早在194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就明确规定要“收集县志、府志、省志、家谱,加以研究”,把搜集和研究地方志作为了解中国国情和地情的重要途径之一提出来。全国解放以后,百废待举,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同志又再三提倡整理和编修地方志。1957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把编写新的地方志纳入《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草案)中,并作为其中12项重要工作之一。1958年,毛泽东同志在成都主持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倡议全国各地编修地方志。1959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关怀下,建立了中国地方志小组,负责推动全国的修志工作。“文革”时期,地方志编修工作中断。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地方志小组于1983年经中央书记处批准恢复活动,并改名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此期间,全国各省、市、县也相继建立起地方志工作机构。截至2012年底,全国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共有32个、地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有370余个、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有3000余个(均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编人员约2万人,加上聘用人员达10万余人,形成了各级政府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修志格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1985年4月、1996年11月发布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文件,对地方志的编纂原则、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于2006年5月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地方志事业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新编地方志取得丰硕成果,发挥了资政、存史、教育的重要作用。地方志工作已由原来编纂一本书,发展到志(地方志书)、鉴(年鉴)、馆(方志馆)、库(信息库)、网(网络)等多业并举,成为记载历史、传承文明、服务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 ||
网上名称信息 | |||
网站名称 | 中国方志网 | ||
电子标识编号 | CA330000000406724420002 | ||
标识发放单位 | |||
发放单位 |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 ||
发放时间 | 2017-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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